吉青·关爱青少年大病救助工程
您所在的位置 >
关于实施“吉青·关爱青少年大病救助工程” 公益项目的通知

 

吉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吉青基字〔2018〕8

 

 

 

关于实施“吉青·关爱青少年大病救助工程”

公益项目的通知

 

全省各市(州)团委、长白山管委会团工委、公主岭团市委、梅河口团市委:

  按照全省扶贫工作总体部署,结合上级主管单位共青团吉林省委工作要求,2018年开展“吉青·关爱青少年大病救助工程”项目,拟对全省不低于2000名的家庭贫困青少年大病患者进行救助,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项目救助对象

  对于全省44周岁以下青少年患者,所患疾病在吉林省卫计委确定的42种重大疾病病种(附件1)范围内,并已在或拟在项目合作医疗机构治疗,且家庭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项目救助对象:

  (一)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

  (二)低保户家庭青少年;

  (三)经有关民政部门确认并出具证明的贫困家庭。

二、救助方式

  经审核通过的救助对象,根据所患病种不同,对医疗费用给予2000—100000元救助(以减免形式体现)。

三、项目合作医疗机构

  (一)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全病种):负责部门志工部;

  (二)长春市儿童医院(全病种):负责部门医务科;

  (三)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先心病):负责部门心脏外科。

四、项目申请资料

  (一)项目申请表(附件2);

  (二)精准扶贫证明或低保证复印件,或贫困证明(附件3);

  (三)申请人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年满18周岁可以不提供);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复印件;

  (五)申请人诊断病例(诊断书);

五、项目工作流程

  (一)宣传推广:

  1、由基金会派驻工作人员和合作医疗机构负责部门向来院患者介绍救助政策,并发放申请表;

  2、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向全省各市州团委发布工作通知,由基层团委宣传救助政策并组织患者申报,发放申请表。

  (二)申报材料:

  患者将填写后的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在入院后交基金会派驻工作人员或合作医疗机构负责部门。

  (三)条件审核:

  1、由合作医疗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交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派驻医院工作人员);

  2、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将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返回合作医疗机构负责部门,并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救助金额及方式(未审核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原因)。

  (四)费用减免:

  1、合作医疗机构负责部门向医院财务部门提交审核通过名单,告知其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

  2、在救助对象结付医疗费用时,合作医疗机构对救助资金直接予以减免,并由救助对象签署知悉确认意见,救助资金由合作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五)资金拨付:

  1、合作医疗机构每3个月向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提供救助名单及减免费用汇总表、救助对象申请表、出院病历及知悉确认意见;

  2、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向救助对象电话回访确认情况,并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合作医疗机构拨付救助资金;

  3、合作医疗机构收到救助金后,开具财务收据提交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六)建档报备:

  1、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救助对象逐一建档,包括:申请资料(申请表原件、精准扶贫证明或低保证或贫困证明、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救助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诊断病例等)、拨款凭证、出院病历及知悉确认意见、电话回访记录等;并在项目完成后,建立项目总档案,包括项目救助情况汇总表、项目工作方案、会议记录、通知及各救助对象档案等。

  2、按照相关规定将有关项目档案向团省委、省社管局报备。

六、实施保障

  (一)拓宽宣传渠道。一是通过由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向各市(州)团委下发工作通知、在定点医院张贴项目宣传资料、由医院项目工作组人员及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派驻工作人员宣传项目;二是结合义诊宣传,由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合作医疗机构在7月、11月开展下乡义诊活动,向农村地区青少年群体广泛宣传扶贫救助政策;三是通过媒体宣传,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新媒体等平台和载体宣传项目政策。

  (二)完善监管机制。健全工作流程,对合作医疗机构加强监管,通过二级审核、定期集中核查、电话回访、知悉确认意见等方式确保救助资金使用安全;对救助患者医保、新农合、大病报销以外医院减免部分、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救助金帮扶资金进行统一监督;通过建立完善项目档案,保证救助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附件:

  1.吉林省卫计委确定的42种重大疾病病种;

  2.“吉青•关爱青少年大病救助工程”项目申请表;

  3.贫困证明范本。

关于实施“吉青·关爱青少年大病救助工程”.doc
文件类型: .doc 关于实施“吉青·关爱青少年大病救助工程”.doc (49.00 KB)